其它答案: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人股,对其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人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人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专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其营业税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回答者:b20009566 日期:2009/9/5 21:09:33
[首页]
[上页]
1
[下页]
[尾页]
每页20条 1条/1页 (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