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理论 | 管理实务 | 领导艺术 | 商务谈判 | 企业文化 | 人力资源 | 市场营销 | 销售管理 | 哲理故事 | 人在职场 | 促销方案 | 行业资料 | 专题资料 | 项目管理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员文摘 >> 管理理论

[管理理论] [管理实务] [领导艺术] [商务谈判]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 [人在职场]

企业死亡理论

2015/8/3 21:59:00     点击率 []   【    我来说两句 ()

核心提示:

  企业作为以一定财产为物质基础的人的群体组合,并非是一种永恒的社会存在。单个企业具有生命周期。企业从诞生伊始,就面临生存危机。一些企业经济使命的暂时性、企业存续对于社会环境的依赖性以及社会环境的多变性,决定了这些企业的存在只能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在历史的任何瞬间,总是有一些企业开业问世、生机勃勃,也不乏有一些企业萧条衰败,破产倒闭。企业这种盛衰枯荣、生存死亡的运动构成了社会经济实体的新陈代谢,并由此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与自然人相似,各种企业总是基于同一社会使命而降生经济社会的。不同的企业却有着各自不同的成长和死亡过程,或长或短。有的很快夭折,有的长命百岁。但最终都会死亡,或者实际死亡或者名义死亡(演化为更高级的形态)。企业几乎以同一方式降生“人间”,但却以不同的原因,依照相异的方式而死亡。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社会条件下,企业死亡的主要原因和根据又有所不同或完全不同。英国和美国曾对一些公司进行样本分析,发现10年前开始调查时还存在的公司有1/3最后消失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死亡率。但最为重要的事实是,在所有这些死亡中,80%的死亡是由于接管或收购。究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主要因素产生于企业经营者自身。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时期主要取决于资本实力和竞争力。而无论哪种商品经济社会,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效低下,市场竞争力弱小,由于经营性亏损造成企业缺乏偿债能力,企业失去作为经济实体的基本品质和能力。

    一、破产死亡模型

    一谈到破产,人们会谈虎色变。其实对破产要辩证地看。没有破产,就不可能有今天企业世界的繁荣。那种把企业破产作为帝国主义腐朽没落的一个标志的说法已不切实际。破产无情地体现着商品生产社会中优胜劣汰规律。企业破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存在企业的破产。

    我国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1988年11月2日开始实行。这是我国企业法制趋于完善的一个标志。结束了社会主义企业只生不死的时代。破产(BankruptyFailure)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意思为失败。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沈阳市是率先实行企业破产的城市,全国的第一家破产企业是沈阳市防爆器材厂。4年来该市已有16家企业破产。1991年12月第16家破产企业为金杯汽车公司下属的救护车厂,当该企业宣布破产的当天,当即有100多名失业职工被一家企业接收,还有200多名有技术之长的职工将被其他企业接收。这将是我国失业职工受到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出路。为此,金杯汽车公司总经理说:“该死的企业一定要让它死,活的企业才能更活”。

    日本关西大学教授神保一郎曾对世界上三个破产案例进行过研究,并找出其主要原因。——神保一郎:《企业的破产》,《经济讨论》杂志(日本)1986年第8期。见《经济学译丛》1987年第12期。这三个案例是:(1)令世界惊奇的罗尔斯·罗伊斯企业的破产。该企业是英国生产超级轿车的公司,所生产轿车价格昂贵,是高贵人和有钱人的标志。该厂技术之高令英国人骄傲。该企业于1906年由科·斯·罗尔斯和享·罗伊斯以6万英镑资本筹建而成。1918年以生产的灰背隼发动机来装配二战时英国花形战斗机的“喷火”号和“飓风”号而更加出名。1962年,该公司的股份在市场上的占有率约为50%,职工人数为9万人,规模比战时扩大1倍,此时该公司致力于RB178型、RB211型发动机机开发,预计开发经费6千万英镑。其中政府担负4千万英镑。预计这种发动机可卖钱额8亿6千万英镑,利润2亿4千万英镑。1971年1月,已用开发费2亿3千万英镑,其金额比当初估计数多了4倍。2月3日终于有一台RB211型发动机达到了合格的推动力。技术人员乐得话音颤抖地用专用线路向伦敦报了喜。可是次日也就是1971年2月4日早晨该公司宣告破产。原因是把当初开发经费估计太低了。而与之竞争并在周期展开研究开发这种发动机的美国电机制造公司估计要用4亿5千万美元的费用开发,其全部金额都由政府负担且取得了成功。(2)美国倍恩中心的破产。它是连结美国东北部工业地带的巨大铁道公司。它是由倍恩希尔尼亚铁道建和纽约中心铁道在1986年2月1日合并而成的公司,初衷是想通过合并而把不必要的经费节约下来。由于美国汽车专用路的建设,加之煤炭运输量的减少(由1950年29%下降为1970年15%),很多运输用汽车和飞机更为方便。1969年4月22日终于证实了倍恩中心的损失为6200万美元。2年前曾为86美元的一个股份,降到10美元。1970年6月21日这个最大的铁道公司合并后仅仅4年零5个月而宣布破产了。(3)日本三光轮船这个成立于1934年的海运公司,在海运量的萧条和石油危机冲击下,其他海运公司都转为政府领导下集中地参加海运业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独立经营,虽然拥有许多船只于1985年8月13日申请破产。神保一郎认为上述知名企业破产的教训是:(1)固定费用的压力。三个案例都与固定费用太大有关。当受到需求减少及价格下跌的压力时显得很不适应(这里暂不谈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是企业那种毫无顾忌的投资才造成了这种深重负担,是它们在研究开发费、土地房产船只等固定资产方面投入的费用。造成应该减少的费用不能及时减少,而且很多是在前期继承下来的(见图1)。在图2中,平均固定费用由AC增加到AC′,平均可变费用AVC和边际费用MC不发生变更。案例1中,起初把固定费用(研究开发费)的计划额定得低于现实额。按预想价格P2,在AC为前提时,损益点在B点,后来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开发费增加至AC′,如能按P2出售,只亏BC。但存在竞争企业(美国的电机制造公司),结果使销售量由y2降为y1,价格也降低了,最后达到闭锁点,产出量成为零。(2)外部环境的变化。倍恩中心应该料到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与之竞争的替代行业:服务产业的比重增大(指完全不要运费),产品的轻、薄、短、小同时发生。汽车、飞机运输的替代,使其AC、AVC和MC三条曲线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价格由P2降为P1,产出量由y2向y1减少,此时有DE2损失,接着不久便把企业赶到闭锁点以下。三光公司遇到该业不景气和石油危机冲击,信心百倍,增加船只,大干一场,引起AC增加至AC′,价格降至P1以下。

    三、因其他原因而死亡的企业

1

 

 

2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这种情况的企业颇多。仅1986年4月份一个月日本就有1568家破产。

    见下图3

3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资料来源:帝国数据库编:《全国企业破产总计》,1986年4月。

    研究破产,目的在于预防破产的发生,延长企业的寿命。这方面纽约大学的阿尔特曼(E·I·Altman)和芝加哥大学的比弗(W·H·Beaver)进行的研究较有代表性。
阿尔特曼的判别函数。阿氏认为仅用财务比率预测破产有很大局限性。他把以往的财务比率分析和最近发展起来的精确统计技术结合来进行破产预测。此方法称为多元判别分析(MDA)。它消除了以往依赖单一变量比率分析的缺点而使变量多元化,通过统计观察,得到各个变量的加重值,将加重值综合整理,编造成一个判别函数。此法在分析具有共同特点的有关整个形象及其相互影响时,先明确分类组,建立一个最能区分各组特点的线性组合,这样能减少分析者的空间次元,变成最简单的一次元。其形式是:

   Z=V1X1+V2X2+……+VnXn

    其中V1、V2、Vn是判别系数,是实际的财务比率,由MDA法计算。X1,X2……Xn是独立变量。

    破产模型的建立。阿氏首先选定了66个企业组成企业样本并分成两组。第一组为1946年至1965年根据全美破产法申请破产的33个制造业企业。其平均资产规模是23亿日元(最低2.5亿日元,最高93亿日元)。第二组是不分行业,不分规模任意选择的33个制造业企业。它们直到1966年仍存在。其平均资产35亿日元(最低4亿日元,最高90亿日元)。在收集有关资料后,对评价有用的22个变量(比率),按流动率、收益率、稳定性、支付能力、活动比率五项标准比率分了类。得出最终判别函数是:.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1)

    其中,X1=流动资本/总资产,是企业的纯流动资产占全部还原资本的比例。流动资本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差额。该比率表现了流动率和规模的特征。之所以采用这个变量,因为阿氏承认迈尔温(C·L·Merwin)的研究成果:纯流动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是反映企业最终破产的最良指标。X2=保留利润/总资本,是表示积累的收益率指标。保留利润等于法定预备金加剩余金。X3=利息及扣除税款前纯利润/总资产,它表示企业真正的生产效率。当总负债超过用资产收益力评估的资产价值引起不能支付的时候,正是企业破产的时候,所以该比率也是表示破产的重要指标。X4=企业持股份额的市场价值/总负债的帐薄价值,市场价值用普通股和优先股合并计算的股份资本的市场价值来表示,负债是长短期负债合并计算。该指标表明,负债超过资产的企业在破产前其资产价值能跌落到什么地步。X5=销售额/总资产,表示总资产的周转率。是表示企业销售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Z=综合指数。为了检验个别变量的判别能力,需进行F检验,其方法是验证各组内诸比率值和各组的比率平均值之差与诸比率值的方差之比。变量X1至X4在0.001的水平上均有意义。人们通过测验,认为阿尔特曼的模型对两年内的破产有预测能力。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越大,判别分数应该越小。认为X分数在1.81以下的企业,被断定为破产企业,相反,Z分数在2.99以上的,全是非破产企业,Z分数越大,越是优良企业。从1.81到2.99,阿尔特曼称之为“灰色地区”或“无知地带”,即进入这个区间的企业是极不稳定的。虽然阿氏判别已被一些国家用来预测两年内的破产企业。构成Z的各变量的测定方法以及判别系数的计算上存在一些困难,必须慎重,依国情不同计算的变量及系数均不一样。特别是X5,在乘系数的时候,用的是次数,不带%,用在商业企业(周转率大的企业),系数太大,一般应0.333×X次。日本开发银行调查部,借鉴了阿氏法,建立了判别函数:Z=2.1X1′+1.6X2′-1.7X3′-X4′+2.3X5′+2.5X6′,其中X1=销售额,X2=总资本利润率,X3=他人资本分配率,X4=负债比率,X5=流动比率,X6=粗附加价值生产率。Z值越大越是优良企业,相反亦然。

    比弗破产预测模型。比弗是从股票价格和股息变化率来判别企业是否破产的。他的预测模型由下式表示:

    Rit=其中,Pit是t期的i证券的价格,Dit是t-1期和t期之间支付给i证券的股息现金,P€it-1是t-1期证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例如调整股份红利或股份比例等资本的变化)。比弗从1954年到1964年分析了79家破产公司和79家非破产公司的情况。由于Rit是某期与前期证券价格差和股息现金之和对某期前期证券价格的比率,因此,它表示投资收益率。由于投资收益变化的方法不如财务比率分析的方法好(比弗自己也这样认为),所以该法比用财务率分析的预测度略有逊色。——末松玄六:《中小企业经营战略》,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26-43页。

    有些人对破产企业的分类进行了研究,发现较小企业的破产率较高,如有人对英国1960年的小公司进行分析,认为这些小公司在10年内将有17%破产。根据美国过去90年的资料分析,小企业容易进入的产业中,小企业每年增加9%,破产8%,而中型企业破产率相对较低,其死亡主要是被接管。因此,小企业向适当规模发展可避免破产。但还存在另一规律,一旦资本超过一定规模(英国为四百万英磅),研究表明生存率则不再增大,所以规模太大会降低生存率。当然企业因破产而死亡的结果就是被清算。

    目前在我国对企业死亡观念的理解尚有差距,应改变那种认为企业死亡是因为企业当事人尔虞我诈,相互倾轧的卑劣行径造成的,是资本主义特有专利的旧有观念。也应改变那种企业“死不了,活不好,长不大”的状态。我们应该看到企业在商品经济中的自然死亡的结果会促进资源集中度的提高,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利用规模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生态的平衡。同时破产也是对全社会各企业的约束,既是对破产企业的一次无情制裁和惩罚,又是对其他企业的提高和训导。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企业转轨、依据产业政策分别制定出企业主体变更或死亡的必要条件,促使企业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

二、因被接管和兼并而死亡的理论

    接管(Take-over)和兼并虽然都是融合的一种形式。但两者性质不同。接管是一家劫夺性公司取得了另一家公司51%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劫夺性公司(Raidercompany)本身有一定实力,足以对受害公司形成威胁,将其接管。而受害公司(Victimcompany)则是遭受出价收购的企业。受害公司是非自愿的,被接管后,其法人地位消亡,被劫夺性公司吞并。而合并(Merger)狭义指的是两家企业或各个企业的股东和董事同意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合并。有关的股票持有者赞成把他们的股份资本合起来,形成一个新公司。股票持有人之间的协议包括按某种恰当的折换率把旧公司的股票换成新公司的股票。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放弃原有法人主体地位,而组成新法人的一种方式,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主动的原企业死亡。而广义上的兼并或合并则是在自愿基础上为了某种目的,由若干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或企业集团,前者较为松散,后者一般较紧密,但各个企业均不丧失原有法人地位,未发生企业的死亡,这是企业向更高级组织形态演化的一个实际步骤。

    为了澄清一些误解,我觉得应该区分接管、兼并和合并的主要含义。我国目前把兼并和合并有的加以区分,有的混在一起,有的则把兼并视为接管,看来做些区分是很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在西方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另一些企业资产的行为称为接管和收购。在这个过程中,接管一方因侵吞了另一方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同时获得了被接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及控制权,被接管企业则失去法人资格。被接管企业是处于无奈不得不被接管。显然,接管的实质是产权有偿的转移,即Take-over,这一名词很难译成兼并。过去,日本也有这样一种意识,认为接管(吞并)别的公司是一种恶行。现在也认识到应该出现这种事态。兼并与我国以前实行的“关、停、并、转”中的“并”不同,前者是一种经济手段,是双方企业为了达到某一经济目的而自愿合并起来的。而“关、停、并、转”中的合并则是产品经济条件下的宏观控制的一种行政手段,它依靠行政命令强行把两个企业并在一起,并不是双方自愿的。而Merger既可译为兼并也可译为合并。当然广义上的合并也包括一方并入另一方的情形,即兼并,企业兼并指企业间的吸收合并,指在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中,其中一个企业因吸收(兼并)了其他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的合并形式。有一位美国学者曾形象地把企业兼并比喻为A+B=A。但在西方理论界一般较严格区分接管与兼并。前者是非自愿,后者是自愿的,这种愿包括丧失或不丧失法人地位。但在研究企业死亡问题上,我们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谈,主要看在企业法律关系中企业主体是否发生转移或消灭,如果仅是企业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就不是企业死亡,则另当别论。企业接管另一家企业的过程,主要是出价。接管时出价(Take-overBid)是一个集团或一家公司试图取得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以控制另一家公司。一家公开招股的公司向另一家招股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出价通常是以当前股票市场的估价为基础的。劫夺性公司一般开价形式是提供它自己的一定比例的股票,每股支付一笔现金或两者的结合。接管公司和被接管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它们的规模。接管的动机是出于规模经济、经营多样化,能取得更多的财源以及较大的市场支配力。米克斯(G·Mecks)认为接管主要是为了创建或维持赢利性较差的大公司,但它需有一个能加以一定控制的市场环境。接管有利于企业集中力的增强。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的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较小。英国1960年存在的公司十年内被接管的概率,5700万英镑资产规模的公司为0.27,3500-6500万的为0.20,250-500万的为0.50,100-250万的为0.41。也就是说被接管的概率是规模的递减函数,最小公司被接管的概率将近最大公司的两倍。这体现了“大鱼吃小鱼”的道理。

    我国尚未形成接管风波是有其重要原因的。主要原因:一是股份制尚未成熟,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一旦产生接管,接管前后产权关系难以清晰;二是企业未形成现代公司,不具备现代公司的基本职能,企业实力太差,缺乏收购资金和信用;三是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四是缺乏市场机制;五是接管无法可依。因此,为了尽快形成接管机制,保证资产存量的合理利用,淘汰不景气企业,必须采取一些措施来明确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确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新型关系,完善市场体系和尽快颁布公司法和有关接管、合并的法律规范。

    在合并问题上,不仅牵涉一笔金钱,而且经常引起经济问题,所以反托拉斯的“芝加哥学派”为反托拉斯法的放松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美国,合并前应按有关条例规定,要求合并的企业,如果它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必须申报所有估价超过1500万美元的资产。如发现一个问题有关机构将采取合并强制行动。美《克莱顿条例》第7款规定,如果一个合并“实质上降低了竞争或趋向于产生垄断”,这个合并就被认为是非法的。1982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新的《合并准则》,对以前法案进行了某些修正。《准则》一改以前注重总体行业集中为衡量标准的做法,而注意力集中在合并可能产生或提高的市场控制力上,即把价格制定在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为了估价横向合并可能造成的竞争影响,美《横向合并准则》提出了五项草案并加以平衡:①确定一个适度市场以估价竞争效果;②采用赫芬达尔一赫什曼指数HHI)来计算市场的集中程度;③对进入市场的概率进行估计;④对能影响成功的串通的概率的其他因素进行估计,这些串通包括制造商的信息交换和订约活动。如,如果一个行业由一个拥有80%的市场份额的厂商和两个各拥有10%的市场份额的厂商组成,它的赫氏指数就等于6600(即(80)z+(10)Ⅱ+(10Ⅱ)。由于一个由N个相等规模的厂商组成的行业,它的赫氏指数=10000÷N。赫氏指数在0至10000之间,比如拥有无数厂商的行业其指数是0,而单个厂商垄断的市场的指数则是10000。⑤对任何效益、主要是成本的节省进行分析。《准则》认为合并后的赫氏指数保持低于1000是为“非集中化”市场所定的界限,所有低于这一指数的合并都允许,而不管进入障碍和其他因素。也就是说,1000的赫指数是一个“安全港”。合并后指数达到1800的市场被定义为是“高度集中化”的市场。超过此点进入市场“不容易”,故司法部一般将企图阻止从此点升高50点的合并,而且一定会阻止升高100点的合并,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所以合并后赫氏指数在1000到1800是“灰区合并”,只有在它再提高100点时才受到明令阻止。在灰区中则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放在首要地位考虑。根据1984年修正的《准则》,只要当事人能用“清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合并所产生的大量成本节约和其他效益都是“合理的需要”,包括取得规模经济和直接的技术进步。可能提高价格的合并也是允许的。在限制和允许合并问题上对反垄断市场的定义、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市场集中度、节约成本和规模效益、老练厂商的串通和合谋,政府对合并的五种评估都是合并理论所要回答和解决的。——史蒂文·萨洛普:《合并和反托拉斯讨论会》译自美国《经济展望》杂志,1987年秋季号,《经济学动态》1988年第6期。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情况和我国的差异。在美国,由于各种条件业已成熟,合并机制已完善,民间对合并有极大的热情,千万百计通过合并,来减少企业数目,使一些企业死亡,而增加自己企业的市场份额。政府则力图阻止市场集中化,防止垄断产生,促进竞争,所以合并有许多附加条件才得以批准。在我国,由于合并机制尚不成熟,由政府和经济界刮起的“兼并热”,成效甚微,问题却很多。民间热情不足,政府和理论界却紧锣密鼓,以至于前段出现拉郎配。看来健全合并机制,完善合并法规,形成合并环境和气候才是上策,不能操之过急。同时对已合并的企业应加以引导,产生负效应的应予以限期改正或解散。合并是一件好事,它可以促使一批企业死亡,促进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结构合理,形成企业集中化和分散化。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9条规定,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这使我们看到企业死亡除破产死亡外,还有三种原因。一是因撤销而死亡。这主要是因为企业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而被撤销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因解散而消亡,这是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而做出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而消亡。如独资企业中经营者的自然死亡,而无后继者。企业的自然解体。企业经济使命的终结,如某一矿藏已开采完毕,企业使命已经终结。传统产业已被新兴产业完全代替等原因引起的企业死亡。还有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社会制度的重大变化等企业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出现,也会造成企业的死亡。


(责任编辑:)
【已有 位网友进行了评论,点击评论

上一篇:企业三代淘汰定律

下一篇:企业危机管理的不二法门

相关文章
我要评论
昵 称:   验证码: 点图片刷新
内 容:
        限 240 个字以内 已输入 0个字符
                        我要注册

第一业务员网
· 业务员文摘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