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欺骗。
谈判一方对有关谈判的内容、目的、条件、方式等作出虚假表示,以吸引或欺骗谈判对手,达到自己的目的。包括(l)虚假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编造虚假情报欺骗对方。(2)虚假权力,即谈判一方故意作出全权代表和姿态,使对方认为他有决定权和自主权,而到达成最后协议时,却提出回去请示,这样,此协议只能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结果,不但消耗了对方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摸清了对方谈判的意图和条件,为下次谈判打下基础。(3)虚假意图,即谈判一方对谈判或对协议的履行没有诚意,而是通过谈判来达到其他目的。总之,故意欺骗是多种多样的,但并非无懈可击。在谈判中要警惕这种欺骗伎俩,从对方言谈举止中发现其破绽,作好思想准备,以免上当受骗。
二、人身攻击。
即谈判一方为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压力,采取谩鸳、讽刺、挖苦的语言或其他不良举动(拍桌子、打凳子)嘲笑对方、激怒对方,使其陷入尴尬难堪的境地,以迫使其让步。这种作法充分利用了人性的弱点。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于忍耐,常把自己的愤怒、恐惧、冷漠或绝望等情绪埋在心底,一旦在特殊场合受到攻击便不知所措b,妥协可能是他们唯一的选择,否则,就会出现谈判破裂的可能。人身攻击的另一种表现是谈判一方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使谈判对手产生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不适感,为了消除这种不适而被迫屈服,例如谈判一方故意给对方安排不舒适的谈判环
境(过高过矮的凳子,光线暗淡的场所等),故意在谈判中与别人谈论其他问题,冷落对方;或故意装作没听清对方的话,让对方重复说过的话等。通过这些方式给对方造成一定压力,迫使其妥协,对此,有经验的谈判人员总能保持清醒的头脑,镇定的情绪,对对方的攻击不惊不慌,以局外人的身份看其表演,这样自然会使对方的企图破灭。
三、威胁手段。
即威胁语言,强迫对方同意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如“在六月前你方一定要交货,否则后果你方负责”,“这项条款如果你方不同意,我方将终止谈判”。但这种作法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威胁,战况会逐步升级,破坏双方的关系,甚至使谈判破裂。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行贿受贿。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
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风波,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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