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试用期遭遇企业精明
小王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一个星期,做程序开发。当时这家公司的一负责人给他打了几次电话让去面试,希望小王能够和他们一起创业,由于公司的其他3个人都是从国外回来的留学生,小王觉得从素质和能力以及技术上,这家公司都应该是很不错的,答应先试干3个月。
但是在签约前一天出现了问题,小王给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形。“在签约的前一天,他们其中一个负责人说前三个月试用期不给工资,当时我觉得公司这样做很不合理,我虽然没有毕业,但已经呆过好几家公司了,从来没有这么一说,而且我也算是有工作经验的,不是新手,这个要求我没答应。另一负责人和他们内部沟通后答应我没有问题,可以给工资,公司刚开始,我也知道创业不容易,于是第二天我去签约了,当天开始工作。”
当月15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小王却没有领到相应的报酬,而在之后他和公司上级要求发工资的交涉过程中,公司领导人并没有按照规定补发小王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甚至还对小王进行辱骂和殴打。
记者还采访了毕业一年的小赵。据小赵讲,毕业这一年自己做过不少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做长。试用期,回回应聘时都得面对,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一周长则三个月左右,经常会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问题。小赵坦白地说:“其实我也知道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有些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现在大学生找工作太难了,只好迁就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怕出麻烦,还在毕业生试用前签订合同,里面明确写着:试用期不付工资。这摆明了是两厢情愿的事情,用人单位牛气得很,这个合同就是以书面形式告诉你‘愿意干就不给钱,不愿意干就走人,两厢情愿,将来你别找我们麻烦!’现在用人单位也是精得很。”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
其实,像小王和小赵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试用期内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在签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在辞退员工的时候不支付补偿金,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走进了劳动合同的误区。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这种现象极为普遍,但据记者了解,这种操作方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规条例。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另一个误区来自求职者。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职工向企业索要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职工和企业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失,而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由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和结束。职工或企业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订合同的话,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应按约“正常劳动”
试用期走入劳动合同误区,很多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企业精明,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导致毕业生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如何才能走出劳动合同误区,让试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此外,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试用期须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据记者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解聘劳动者
据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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