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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经济"新泡沫?

2016/7/29 6:39:00     点击率 []   【    我来说两句 ()

核心提示:恶搞文化为商家提供了新的商机,但在提高人气的背后,这种新的渠道能否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的商业价值?

  恶搞文化为商家提供了新的商机,但在提高人气的背后,这种新的渠道能否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健康的商业价值?

  “佛朗德地区已经宣布独立”,“国王已经离开了国土”,“比利时已经不存在了”。2006年12月13日,比利时一家公共电视台突然插播的一条新闻震惊了全国。当天晚上,许多比利时人都在收看该国的公共电视台RTBF,突然电视停止了正常的节目播放,一条耸人听闻的新闻直播插了进来。“新闻直播”持续了约一个小时,节目画面做得非常真实,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有轨电车被堵在新的边境线上,许多政治人物纷纷亮相,强烈谴责佛朗德地区议会的独立决议。

  一些比利时人被这一突如其来的新闻所震惊,感到忧虑和害怕。虽然新闻的最后30分钟,电视屏幕上打出“纯属虚构”的字样,但一些人还高举着国旗汇集到位于布鲁塞尔的王宫前,而RTBF电视台的总机也几乎被打爆,其网站也不能进入。许多驻布鲁塞尔的外国使节也被这条新闻所蒙骗,纷纷向国内发送信息,报告比利时发生了巨大的政治变革。

  然而这一切最终被证明仅仅是个恶作剧。这堪称2006年后果最严重的一次恶搞行为。

  整个2006年,从胡戈大侠扔出第一只“馒头”开始,恶搞像潮水一样在互联网上泛滥开来,所到之处,无一幸免。最近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会徽“中国印”也被恶搞者盯上了,将其变成了男、女厕所的标志。其实,这样的情况不是首次出现,一些红色经典、英雄人物都未能逃脱恶搞者的“魔爪”。尽管胡戈站在草根的立场,娱乐了大众,也获得了在社会现实中无法取得的话语权,让我们感觉到一种远离精英文化的亲切。但恶搞愈演愈烈,还是让我们心头还是涌上了一丝疑虑:网络恶搞会成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传播载体和媒介吗?

  草根精神的商业价值

  目前,网络恶搞这种亚文化的抵抗主要体现在价值观、时尚、风格等方面,希望通过得到受众的认可与欢迎来实现所谓的符号民主。但回归到现实世界,无论是对于现实的政治秩序还是经济体制,它所能起的作用都很有限。比如,对《无极》恶搞也许会换来民众的会心一笑,但它决不可能冲击或改变中国的电影生产中所出现的追求大片的内在机制。因此,在这层意义上,恶搞文化所代表的是反抗,但只不过是一种象征与仪式的抗争。

  而且,踏入政治雷区的恶搞视频仅仅是一小部分,对于那些没有受到政治打压的恶搞片面临的则是另一种危机,那就是消费主义经济对其的收编。

  如果说胡戈的“馒头”令恶搞文化首次站在了流行潮流的风口浪尖,那么,对“解说门”事件的恶搞则让商家看到了恶搞文化的无限商机。在网友恶搞黄健翔的同时,精明的商家迅速将“黄腔”制成手机彩铃全面上线,供大批球迷、非球迷疯狂下载。短短数日里,国内各大网站纷纷出现黄氏解说的多版彩铃,比如,“啊,通啦!通啦!通啦!手机没有关机,电话接通啦!……你获得了胜利,你拨打的号码没有错误,伟大的你!伟大的你今天没有打错电话!打电话的朋友万岁!”这条家喻户晓的彩铃在两天之内传遍全国。据业内人士推算,此类彩铃在两三天内大概有10万人次下载,如果以每条2元计算,“解说门事件”所催生的网站下载收益将超过百万。仿佛顷刻间,“黄氏事件”就完成了从“娱乐”到“生产力”;从“欢笑”到“财富”的价值跨越。

  显见,这就是现代商业社会的潜规则:在经济利益的感召下,形形色色的事物竞相进入商业漩涡。这样看来,恶搞文化看似娱乐、颠覆;实则已很快成为一种营销手段和生产方式。换言之,当网站等商业机构也乐此不疲地参与到类似游戏中时,恶搞原有的反叛与个性已然消失。事实上,恶搞的商业特性早已被商家充分发掘。传媒学者迈克·格劳迪说:“越是大的公司,就越是对‘恶搞€持宽容的态度,因为他们认识到,如果能够让受众或者是顾客提交自己的想法和内容,才能够和他们形成良性的互动,品牌的认知度也会随之提高。”

  2006年9月,北京嘉华音乐的负责人在网上宣称,《冯小刚拍夜宴》上传10多天的时间,他们就已经依靠网络点击,从中赚到了800多元钱,且点击率一直在增长,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一个月下来挣到1万元将不是问题。

  青娱乐CEO欧蓬曾表示,目前中美两国视频网站的用户特征完全不同,欧美用户以分享、粘贴发布自己的内容为主,而目前国内用户以观看为主。在这种用户特征下,相当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为了提高人气,不得不到处寻找能吸引人眼球的内容。

  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悠视网CEO李竹就对想依靠恶搞出名的网站的商业价值并不认同。“虽然流量很大,但是这些流量没有办法转化为金钱。广告主投放的时候还是很关心网站上的内容和定位。“害怕将恶名引上身的企业家自然不会将品牌广告投放到恶搞视频中。

  网络自由需要自我约束

  “恶搞”当然可以看作是文化多元的一种表现,不拘泥于固有的文化价值理念,敢于表现自己的文化品性,张扬自己的文化性格,这并非坏事。问题在于这种表现和张扬,在眼中充满自我的同时,还应看到社会大众,还应尊重主流的文化价值观,尊重他人的文化选择。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何种形式何种内容的“恶搞”,都必须遵守法律,不违反基本的社会公德,不超越公民道德的底线。2008年北京奥运会在我们的心目当中是一种神圣、一种高尚、一种健康向上,如此恶搞颠覆了我们内心的这种情怀,越过了我们的道德底线,混淆我们对文化价值观的判断,成为一件有害而无益的事情。

  应该说,“恶搞”所以能够出现并且流行,既是技术进步的结果,也是我们的社会环境日渐宽松和自由的结果。但许多参与“恶搞”的人往往忽略了很重要的一点,即自由实际上意味着要有一种更强的自我约束能力,意味着一种责任担当。如果把自由理解成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又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则很有可能对社会和他人构成伤害,引起他们的不满,当这种不满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导致强烈反弹,结果就很可能出现对自由限制。最近国家将立法对网络恶搞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限制,实际上就是对这种新型传播形式巨大文化影响一种负面评价。

  在网络传播媒体已经构成对传统电视、报刊杂志等渠道的巨大冲击时,我们更要反思如何能够更好利用新渠道来引导社会文化环境,使得新媒体成为更健康的主流渠道,那样才能有更高的商业价值和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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