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名称: | 合伙创业有五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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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 展 名: | doc 格式 |
资料类别: | -> 专题资料 -> 创业之路 |
语 言: | 简体 |
更新时间: | 2009/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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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下岗职工纷纷合伙创业,自谋生路,但因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易产生纠纷。据某法院统计,近年来,合伙纠纷已成为民事案件中的常见案例,其中60%以上是下岗职工合伙创业中发生的。因此,下岗职工应了解合伙经营的种种禁忌,注意处理好这些问题。
一忌不做充分市场调查,盲目合伙。一旦合伙经营出现亏损,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差,往往相互埋怨、责备,引起纠纷。如某单位下岗人员张某在朱某提议下,倾其所有积蓄,与朱某合伙办厂生产酱醋,因质量差、成本高,出现了较大的经营亏损,张某遂埋怨、责备朱某,提出退伙,遭拒绝后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