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美国司法部宣布,前惠普部门副总裁马尔浩特拉因承认在2006年窃取前东家IBM的商业机密获罪,面临最高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
马氏将一封有关IBM产品成本和原材料成本方面的机密邮件,发送给新上司一搏商业资本,却引发了惠普与IBM的合抓内奸案,可谓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惠普果断将其开除并报告执法部门的做法,与两年前的百事可乐帮可口可乐揪出卖配方“内鬼”如出一辙。
为什么惠普和百事可乐都不笑纳“无间道的上供”,反而痛下杀手呢?
对手便宜不好占
惠普早就吃了商业泄密的亏,2006年被指控用不恰当方式调查将公司机密泄露给新闻社的雇员而惹上官司,难怪忌讳“内鬼”,即使是对手的“降将”也不能轻饶。
2006年7月,马尔浩特拉刚跳槽到惠普两个月,将IBM的机密资料署名“只给你看”交给了两名高级副总裁,声称有助于销售团队更好地理解竞争对手的目标,可在争夺重要合同时,掌握定价优势。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三条,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不难想象,竞争敌手对对方的底牌将是何其觊觎,但是这个便宜并不好占。惠普此番行动,不仅源于惠普发言人声明所说,“直接的违反了标准商业行为规范等明文规定”,还因为对法律之剑的忌惮。不论不想、不屑或不敢,被赞赏敢于公平竞争讲诚信的同时,也许不乏借机树立良好商业形象,标榜商业道德的目的。
马氏此前已在IBM最重要的盈利部门任职总监近10年之久,对于多年的老东家尚可一夕背叛,对新东家的忠诚度又会如何呢?惠普在考察期已经看出端倪,不如大义灭亲。
维护商业生命线
道德与利益的博弈,无时无刻不存在。商业机密是商业社会中企业的生命线,最重要的是避免因此将竞争升级为血腥战争。对游戏规则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商业秩序准绳。
遗憾的是,在我国这种尊重和敬畏还未全面形成,许多企业深谙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个别企业甚至鼓励员工挖机密、做卧底。由于我国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也加剧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
一方面,泄密处理合法。从美国商业环境观察“泄密门”,惠普和百事的做法就是成熟企业的本分之举。法律和竞业禁止的合理执行也需要跳槽的高级经理人警示自己,以商业机密作资本在新公司博得优势的做法并不明智。外国企业对商业诚信的重视值得中国企业思考,“偷”者该受严惩,“受”者也要受道德谴责、法律制裁,江湖手段不值得“钦佩”。
另一方面,保密保障有力。企业方面,如华为成立了200人的信息安全部,制订《白皮书》,采取专利和商业秘密交叉保护知识产权,最令业界称道的还有精心打造的制度、授权和技术设计。员工方面,可利用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加载防止拷贝的软件、分割条块稀释机密、绝密由法人审批、关键岗位部门实施重点防护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