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第一商帮”晋商的过人之处,不仅在于实现了“货通天下,汇通天下”,积累了大量财富,盖成了至今令人叹服的大院,更重要的还在于这种成功背后的制度。这套制度之所以有效,就在于它基于对人性的正确理解。
身股制的人性特色
说到“人性化管理”,人们就会想到尊重员工和善待员工。这的确是重要的,但决不是“人性化管理”的全部内容。人性不是简单的善恶之分,而是善与恶的结合。人性最本质的特点是利己。在一定的制度引导下,人性可以显示出善的一面,为企业和社会作出贡献。但如果制度失误,人性也会显示恶的一面,为非作歹。制度就是要扬善抑恶,制度设计中的激励约束机制,正是要达到这一目的。晋商管理制度之所以人性化,制度设计的核心正显现于此。
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要想让员工为企业作出贡献,不能只靠口号。有付出,才有回报,满足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员工才能显示出善的一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企业发展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晋商明白这个道理,设计出了符合人性的身股制。
身股制在现代称为分享制,即员工参与企业分红。在晋商的商号或票号中,员工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员工本人享受吃、住、用的供给制,还有发给员工养家的“辛金”。这部分收入与企业效益无关,即使企业亏损,也要由东家(所有者)承担。这就使员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另一部分是根据身股的多少分红,这一部分取决于企业效益。身股并不用员工出钱购买,而是东家根据员工的工龄、职务、业绩给的,而且也会调整。
这种身股相当于现在只有分红权,但并不代表所有权的干股。人离开企业,身股也就不存在了。身股分红的收入是晋商员工的主要收入。“辛金”的标准是每年从10两银子到最高(大掌柜)100两银子,但分红要多得多。以晋商中的票号为例,有十几年工龄、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每年“辛金”为70两银子的员工,有身股5~6厘,平均每年可分红1000两银子。这相当于当年一个县令包括养廉银在内的一年全部合法收入。
比钱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信任
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是幸福的主要来源,也是最重要的个人利益。从人性的角度看,给钱当然是有效的激励。但钱并不代表一切,员工还需要得到尊重和信任,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晋商的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东家所代表的所有者只决定企业的大事,如大掌柜的任免和分配。而日常经营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任免、分号的设立、日常经营决策与管理等,完全交给大掌柜。
大东家对大掌柜奉行“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原则,充分放权,不仅自己不干预,还不许自己的亲属(称为“三爷”的儿子、女婿与小舅子)进入自己的企业,以免干扰企业的经营。大东家对员工的关心还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给已去世的员工在两个账期(6~8年)内,仍可由家属以原身股参与分红,关心有困难的员工,等等。这种对员工的尊重,满足了员工的心理需求,实现了对员工另一种形式的激励。
这种激励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两个好处。
一是山西最优秀的人进入晋商商号或票号。雍正皇帝很早就发现,山西人的传统是把最优秀的孩子送去从商,而不是去读书、当官。但他并不知道这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二是晋商员工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避免了败德行为,并使晋商中出现了一批职业道德高又精于业务的职业经理人。
激励是要扬善的,但仅仅有激励远远不够。因为人利己的贪欲是无限的,再多的激励也不能完全消除人性中恶的一面。因此,要抑恶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或者说是需要有泰罗制式的“管、卡、压”。记得一位教育学家曾说过,“没有惩罚就没有教育”。我想把这句话用于企业管理,就是“没有惩罚就没有管理”。晋商们明白,“大棒”与“胡萝卜”同样重要。
有效的制度要有相应的惩罚
制约人性恶的制度关键是权力制衡,即不存在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每一种权力都有另一种权力来制约。在清代嘉庆、道光年间,晋商的企业已经实现了股份化。在这种企业中,最高的决策者是相对或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晋商中称为大东家。其他股东不参与决策,仅仅分红。但大东家的权力并不是绝对的,有两种制度来约束:一是大东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其他股东有撤股权,这种撤股权相当于今天的“用脚表决”。
这种制约使大东家决策时极为谨慎,避免了决策引起的失误。大掌柜有独立经营权,但仍然要受大东家和社会的制约。他是大东家任命的,有任命权的人当然有免职权,换句话说,“帽子”在大东家手中。而且,他的身股也是大东家给的,调整权也在大东家手中。从社会的角度看,在当年的山西,做一个大掌柜是极有身份和地位的,一旦失去这个位置,其损失的不仅仅是物质。
晋商对员工有严格的行为规范,通常称为“铺规”或者“号规”。各家的行为规范不尽相同,一般被归纳为“十不准”,包括不准携家属上任,不准嫖妓、宿娼、捧戏子,不准赌博,不准吸鸦片,不准懈怠号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假公济私,不准私蓄放贷,不准贪污盗窃,不准打架斗殴等。此外,晋商还有一套相当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如类似于现代复式记账的“龙门账”,银票的印制、密押和销毁程序,总号监督分号的“巡庄制”,等等。
一种制度要有效,必须有相应的惩罚。晋商为了制度的实施,严格实行“用乡不用亲”的原则,不许股东的亲属进入企业,也不许股东的大掌柜推荐人。一旦有违规者坚决开除,而且,各家晋商之间有一种约定,在一家违规被开除者,其他各家永远不能录用。这就意味着,违规者会永远失去在晋商企业中工作的机会。当时,没有一个行业比从商的地位和收入更高。被一家开除就意味人生的彻底失败。如此高的违规代价,谁敢不受约束?
这种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确起到了有效作用。就晋商最辉煌的票号业而言,在其将近百年的经营中,共经手银子十多亿两,几乎没有发生过被诈骗、贪污、内部人挟款潜逃等现代社会并不罕见的败德事件。仅有的一起三人私分救灾款事件,由于严格的财务制度而被查出,并严惩了当事人。
晋商是明清那个时代和山西那个地方的特殊产物,晋商的模式不能克隆。同样,作为晋商管理制度出发点的人性也是当时山西人的人性。今天的人性与当时的人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就是文学家爱说的“永恒的人性”。但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共同人性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对企业家来说,重要的还是认识自己企业员工具体的人性。从这一点出发,每个企业都会制定出适合自己的激励—约束机制,创造出比晋尚更辉煌的事业。
第一业务员网
·
业务员文摘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