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晚上讨论的过程中,得到了最新消息,说富士康集团在深圳和北京等地和公司的70万名员工共同学习研究劳动法,并当场和八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继麦当劳、西门子之后中国企业界的另一次直接支持执行劳动法的行为,和华为等的处理方法形成了对比(参考:沈宗南、张京宏《劳动合同法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上海世新,2007)。
这里,笔者就企业方面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剖析。
问题一:中国企业和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否具备成本承受力?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的立场是保护劳动者的,这一点不容回避,也不需要回避。强调的是,老的劳动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中的表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新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表述中则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说一个进步。
至于实施新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可以这么说,对一直规范用工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其成本增加不了多少;但对一直不规范用工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来说,其违法的成本则是大幅度上升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只是就雇佣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企业的企业核心权益则有《公司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保护,本质上并没有增加多少企业的成本。
违法的核心主要是两种表现方式,一是不签定劳动合同,二是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对合法用工的企业来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否,并不影响。
国外市场的发展也有案例可以参考。比如说新加坡,也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当时规范用工之后,有一些外资企业撤离了新加坡。但新加坡通过自己的管理环境的改善和对本土职工的培训,使外资企业最终出现了回流。另一典型是日本,在日本,企业员工基本是终身制,如果那个企业辞退了一个员工,将会形象和经营都受到影响。
问题二:新劳动法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企业的枷锁?
恰恰相反,新劳动合同法条件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企业凝聚员工的一种必要措施。再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要求企业养员工,员工如果符合新劳动法规定的情况的,企业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规定了十三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企业是主动的,这不老的劳动法要进步多了。
关于企业辞退员工手法中的工作调动问题。对一些高效的企业来说,基本是岗位对应制,根本无法对员工进行一些相应空间的调动,这种情况下,直接辞退员工就要支付N+1工资制,如果数量大或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话,其成本是上升比较大的。同时,管理成本也要相应上升,因为企业或用人单位需要专门的部门来处理这些事情,而设立专门部门是需要成本和费用的。
问题三:新劳动合同法着实施,是否限制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应当说,新劳动合同法的事实,是增加了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向心力。很简单的一个例子,为什么日本企业发展那么快,就是因为其文化背景及员工基本都有以公司为家的感觉。
从长远看,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洗牌推进机。事实上在执行中,也存在许多空间和弹性。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中国企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铺开了一个平台。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也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各个企业和用人单位在规划人力资源战略体系和具体操作的时候,应当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恰当处理。
以上几个方面,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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