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
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北京市劳保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表示,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单位制定福利、惩罚等制度须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如违法,职工有权纠正。
据《北京日报》报道,柏澜在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透露上述信息。报道指出,在一些企业,职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钱,并不知实际应得工资,一些被扣掉的工资也原因不明。
柏澜表示,用人单位只有在4种情况下才能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
这4种情况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减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扣减工资;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针对企业加班问题,柏澜说,按照规定,每天的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说用人单位按照超过36个小时的标准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要受到处罚,劳动者有权投诉。
柏澜还说,明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需要保留的证据可以是出入证、饭卡、工作证、出勤、工资条等。
新京报:北京明年叫停企业秘密工资制 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针对北京市部分企业“秘密工资制”等规定,昨日(19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明年起各用人单位必须明示工资制度。除职工未完成生产任务、违反劳动纪律等4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
同时,目前北京用人单位承诺解决外地大学生户口时,“每提前走一年须赔多少钱”的约定明年起将失效。
制定报酬需民主协商
“目前有些企业实行‘秘薪制’,企业给职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职工不知道实际应得工资。”柏澜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这种行为应视作“未明确工资制度”。据规定,明年起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制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也必须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用人单位若有违法规定,职工有权予以纠正。
同工同酬,不得“分等”
对于部分单位职工“分等级”的现象,柏澜昨日表示,职工在用人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
拖延薪水职工解约可获赔
柏澜介绍,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若欠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
此外,对于加班的问题,柏澜表示,按照规定,每人每天的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说用人单位按照超过36个小时的标准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要受到处罚,劳动者有权投诉。(记者温薷 蒋彦鑫)
除以下4种情况外必须支付全额工资
1、个人原因
由于个人原因(非身体状况)未完成生产任务,单位可扣减工资,但扣后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30元
2、违反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可按不超过月工资20%比例扣减工资
3、事假
缺勤一天可扣一天工资
4、病假
可扣减其绩效及生产性奖励,但要发放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