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伦理有统类条理的意思,狭义上的伦理是指人与人相处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韦氏《新大学字典》第9版中,伦理学被定义为“一门探讨什么是好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与义务的学科”。
品牌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载体,它是产品和企业文化在外部环境中的表现途径,因此,品牌必然承载着企业的价值导向和全体员工的伦理规范。所谓品牌伦理就是指关于诚信和公正,以及有关诸如社会期望、公平竞争、公共关系、广告、社会责任、消费者的自主权等多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美国管理学家克尔伦斯•瓦尔顿指出:商业伦理将人际关系伦理标准范围予以扩充,“使其包含社会期望、公平竞争、广告审美、人际关系的运用、社会责任的意义、家中合作行为与外出行为的协议、顾客至上的程度、合作大小的关联性、通信的处理等等”。英国学者罗斯提出了“显要义务论”,认为合乎伦理的行为必须符合如下几个基本原则:诚信,包括信守承诺、履行合约、实情相告等;感恩,即所谓知恩图报;公正,即奖罚分明,在同样条件下不厚此薄彼;行善,即乐善好施,助人为乐;自我完善,使自身潜能和美德充分发挥出来,实现企业在社会中的自身价值;不作恶,即不损害别人。
总之,品牌伦理作为一种内在的规定性,它是品牌宝贵的道德资本,具有教育作用、激励作用、协调作用、监督和评价作用——强大的管理功能。现在,品牌核心竞争力问题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界的热门话题。有人说高科技是核心竞争力,也有人说组织制度是核心竞争力,其实品牌要做到强大,功夫要下在品牌的核心价值观上。高科技可以学,制度可以制定,而全体员工内在追求这样一种伦理层面上的东西却是很难移植、很难模仿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品牌理念才是最终意义上的第一核心竞争力。而品牌伦理和信誉是品牌理念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如果说一个品牌一开始就以圈钱为其核心价值观,把消费者的利益抛在一边,那么这个品牌是不可能维持长久的。惟有讲究品牌伦理,诚信至上,品牌才能百年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