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调动“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三期”女工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企业在女工“三期”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是企业HR日常管理中须谨慎对待的问题。为帮助HR扫除有关女工“三期”方面的劳动纠纷难题,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以上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工作岗位调动纠纷实例
女工李某为某科技公司软件设计员,工资8000元/月。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为了避免辐射对婴儿造成伤害,便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因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公司便安排李某赋闲在家,每月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640元/月。李某认为公司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阎律师表示,本案例实际涉及到“三期”女工的调岗,即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只能在3种情况下变更劳动者的岗位:(1)调整岗位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工作岗位;(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就本案来说,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调岗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在调整的时候,企业还应该把握调整李某岗位的合理度。在案例中,有两个事实,一是李某怀孕,一是电脑对胎儿有辐射(李某本人也认可),还有一个是需要企业证明的,即企业没有其他岗位或者更合适的岗位。
“企业有义务提供李某该享受的产假待遇。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产假满后,李某有权申请回原岗位。”阎律师说。
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沙龙现场的一名HR讲出了她遇见的棘手问题,她说:“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我们单位每年都会对所有的在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升职、加薪,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予以降职、降薪。销售部的一名女工在今年刚刚结束的考核中显示结果为不合格。但是她现在正处于哺乳期,其哺乳期到今年12月底期满。她以自己受《劳动法》特殊保护为由,拒绝服从公司调整其岗位的决定。”
她向阎律师咨询:对“三期”女工能否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
阎律师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但是,可否调整‘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以及降低其工资待遇呢?这需要分情形逐一分析。”阎律师说。
若是因为“三期”女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若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可以调整“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