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劳务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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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主
批量劳务安置协议甲方:乙方:为了满足深圳,东莞等地区众多的用工需求,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安排乙方组织的务工人员就业,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甲方为了乙方务工人员提供的就业企业必须在深圳,东莞及其周边地区。
二:乙方带领务工人员到本所前三天必须通知甲方,便于甲方提前做好安置准备,以提前安置效率。
三:乙方出发前将务工人员的情况(人数,性别,年齿,学历,身高)通报或传真至甲方,普工类人员年龄要求16-35岁;技工类人员不得超过35岁,均须持有效证件(真实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乙方人员到达本所后,办理费用收缴手续,标准按双方协议安置收费标准执行(男_____元/人,女______元/人)从缴费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期间甲方向乙方优惠提供食宿条件),超过三天时间,乙方务工人员的食宿由甲方负责,直以安置妥当为止。
四:甲方所安排的企业收务工人员入厂费用(如进厂工衣押金,体检费等)不能超过100元/人(具体按厂家规定)。
五:甲方安置乙方务工人员进厂后,甲方向乙方务工人员提供为期一年免费跟踪服务,一年以内再找工作,不再收取任何中介费。
六:甲方安排的就业工厂必须属于合法企业,乙方务工人员进厂后,应享受同厂同类职工的同等待遇;并保证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试用期工资600元左右(含加班费,食宿除外)。计件制根据工厂制度而定,试用期之后的工资凭个人能力而定。
七:甲方按乙方规定的条件安置乙方务工人员入厂,乙方务工人员不愿上班时,甲方按安置成功处理,所收费用不能退还。若甲方不能在协议时间内安排乙方务工人员进厂,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务工人员的食宿,务工人员进厂后,由于自身原因被厂方解雇者,其后果自负。若属甲方信息厂方情况不符或信息变动,导致务工人员不能进厂或工资侍遇不能达到协议要求时,甲方应无条件再次安置。
八:乙方需对就业的务工人员做好指导工作,使他们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并具备积极向上的择业心态。
九:乙方所带劳务必须由跨世纪人才交流服务所安置,若违此务,则此份安置协议无效,并且乙方所及经济问题与甲方无关。
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共同尊守,如有违约按相应条款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络人: 联络人: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作者:59.54.238.* 日期:2011/6/12 9:4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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