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高薪不能也不必人为设置,而应在责权利统一机制中,由市场规律来自动衡量每个岗位责、权、利诸种类的量化值。唯胜任高岗位作出高贡献者才能获得相应高薪。根据虚物质公平要求对贫富悬殊的抑制,社会收益分配是要设置较宽幅度上下限的。
科学取人和责权利统一必须体系化、制度化。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监督和法制保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因疏于监督,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年薪不菲却大肆侵吞公款密存西方银行;而在美国,议会民主和新闻自由度大,总统年薪仅二十万美元,远低于年薪百万美元的公司经理,腐败经济案件却少见,而且各级每逢换届竞选均争得不可开交。这也足以说明薪水不高不是问题所在。
我们都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此,犯法的管理精英变成“牢囚”也是罪有应得,符合奖罚分明。否则,岂不是默认“一日有功可百日杀人”的逻辑。然而从法律法规政策或成立反贪机构上去惩治腐败,只能是打击限制,不能达到根治的效果。这些办法从来都是强制性的辅助性工具,而不可能是唯一或主要的工具手段。因为立法与司法操作间因人的主观、感情因素而存在相当大的操作偏差距离。至于高薪养廉,只是自欺欺人罢了。
根治腐败要用“责权利一致、法治监督、权力者素质人品”来综合治理。实现责权利一致和确保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就得按“生存公有发展私有规律”划分界定公私二类性质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即,凡发展私有经济体,因其具个体单元性、市场竞争性、赢利发展性、比较差异性必须一律推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统一责权利;凡生存公有社会体,因其具公共社会性、计划协调性、福利生存性、整体均衡性,必须推行产权与控股均由社会或“会议”代理动态监督的体制,并面向社会建设科举资格竞聘岗位法治行为的任人机制。产权监督或控股机构应通过社会事务所提取资料或向其咨询有关信息,并定期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建考核专委,对行政长官、国企经营人员进行动态资格和业绩考核考查。在社会经济管理遵循生发律而完全按计消市产模式运作的同时,实施并规范个人或家庭财产、生产要素与需求情况以密码上(国家计划消费部门信息)网申报制度,没收来历不明财产、依法课税,对犯罪追求法律责任。这些是根治腐败的重要配套措施。
高薪虽能提高收入者的“名义守节”拒受小恩小惠,但相对于无穷欲望,再高的高薪对防止腐败是起不到作用的,廉政风暴也只能使腐败行为一时收敛。实行高薪既要在责权利统一机制中运作,又要有上限、增幅约定、责权利挂钩配套等一系列法规规范。现在时尚年薪制,似乎年薪就是高薪。搞这种年薪制要先推行责权利统一与科学用人机制,取消一切不规范收入与待遇,防止年薪等于高薪的变相腐败。另建立举报属实提成奖也是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因为腐败侵蚀的是社会或公体,其原告是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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