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长达近一年的纠纷中,在两国政府出面协调下,最终还是以达能集团主动让步作为双方和谈的先决条件。实际上这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商业合作:
1996年2月9日,娃哈哈集团、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商标被评估价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当时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 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 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1996年2月19日,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在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规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先小人后君子”指的就是双方签署的“契约”。法律上的合同讲究的是“白纸黑字”。法律本身是强制遵守的道德标准,因此“契约”就是签订该合约必须强制遵守和执行的标准。道德层面上的“契约”标准是: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由于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因此,合约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必须认真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这个标准不能认真履行的话,通常就解释为没有信誉。
现在我们回头再看娃哈哈和达能这个合约纠纷,如果单纯按照法律关系处理其实非常简单,合同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因为这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而且也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即使这样执行真的使“娃哈哈”归了达能,我们也得这么执行,我们不能因此让整个中华民族为了“娃哈哈”背上“言而无信”的骂名。
诚信本来是不应该在商界探讨的话题,因为这是商界起码的规则。商人既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那么你要想得“利”,就必须守“信”,这已经成为世界所有商人必须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
“娃哈哈”事件已经引起了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大量负面报道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From EMKT.com.cn商人的国际形象,不遵守商业规则声誉是每一个中国商人都不希望背负的。
美国纽约交易所有个规定,必须穿西服入内。穿西服进纽交所已经成了商界共同遵守的规则。可是,就是有一个中国公司的老总不信服这个规则,他就是要穿运动服进来,为此,纽交所为此还进行了“特批”。
2007年11月1日,巨人网络公司董事长史玉柱在大家异样目光注视下,穿运动服出现在纽约交易所。不遵守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华尔街对于蔑视美国规则的史玉柱似乎非常反感。巨人网络发行价为15.5美元,当天开盘价为18.25美元,很快就跌破发行价,最低的时候达到了9.5美元。不遵守规则的结果很快使史玉柱的纸上富贵也被挤掉大半。
史玉柱不穿西服进纽交所,表面上看是一个人的私事,可实际上却直接关系到西方媒体和投资机构对中国商人形象的整体看法。人家会认为,纽交所这么小的一个规定中国商人都不愿意遵守,他们会遵守严格的《萨班斯法案》吗?
在信息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错误的信息都可能演变成全球热点,因此说,中国特色一定要用全球化的眼光去审视。自觉遵守商业规则是每个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商人也不例外。“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要学会用商业语言来解决商业问题,商人求财不求气,意气用事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背叛商业规则更不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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