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所指的无因管理,往往是在“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例如邻居长期外出,房屋倾斜,“管理人”在得到天气预报后赶在暴风雨之前替邻居加固房屋。这种基于对客观形势的判断所产生的无因管理,就是一种随机处置,颇像企业管理中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在两权分开的公司制中,往往要赋予经营管理者以充分的随机处置权,即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管理者自主应对瞬息即变的市场风云,以提高决策效率,抓往商机。然而正是随机处置权的行使,容易使得公司治理机制形同虚设。为了克服这种弊端,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民法中有关无因管理的制度、规约,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
在两权分开的的模式中,职业经理人在企业中行使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是在为企业的主人“打工”,他应当根据“老板”的意志行事。但是在随机处置的状态,他的管理行为却并不需要征得“老板”的同意。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都是在管理“他人”的财产,随机处置时都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只不过在职业经理人那里,“他人”就是“老板”。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必须是在为他人谋利益才算合法,职业经理人在行使随机处置权时也必须是在为“老板”谋利益才是正当的,这就是正当管理的最基本的含义。与无因管理一样,两者的管理都不限于单纯的保管、料理、改良等行为,还包括处分行为和设定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服务行为。只不过正当管理做为企业行为,要比无因管理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那就是除了在“他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失之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外,还要主动寻找商机,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法律保护无因管理,是为了在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互助的风尚。同样的,公司治理在努力遏制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的同时,也应当提倡职业经理人的正当管理精神。将正当管理和无因管理加以类比,既不是在混淆概念,也不是要刻意低估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可以设想,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存在的情况下,职业经理人行使随机处置权时,更应当自觉地为“他人”,即为企业,为“老板”谋利益,而不能营私舞弊。如果后者连前者的道德约束水平都达不到,那么这种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就令人担忧。如果说职业经理人队伍中的“劣币”,正在以资本玩家的角色巧取豪夺社会资产,这种毒瘤有扩散趋势的话,那么在随机处置权的行使中强调正当管理的原则,应当成为一道基本的防线。
公司治理机制要想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要实现对随机处置的有效监控,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要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承担起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那样的义务。假如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随机处置中受益,那么它就应当像无因管理中的“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那样,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必要的奖励。企业虽然不必因此再向职业经理人支付工资报酬,但职业经理人通过随机处置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时,应当及时给予承认,例如按比例赠与相应的股份等等。但是,当职业经理人超越了企业的授权,违背了公司既定的经营策略,且为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时,则应当像无因管理中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意思的情况进行处理,即对职业经理人的处置失当要求适当的赔偿,或者直接实施经济惩罚,以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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